認罪

「認罪」是什麼?
◉ 「認罪」是指被告是否承認其行為構成檢察官所指摘之罪名。
◉ 就法院的立場,認罪與否,完全取決於事實。如果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的犯行,應勇於認罪,表示悔意,請求法院從寬量刑;如確遭到冤枉,應表示不認罪,向法官陳述遭到誤解起訴之緣由。
 
 
認罪之後
◉ 法官將依據被告之認罪做出有罪裁判。
◉ 爭取較優的刑罰條件:您可以請求法院從寬量刑,法院也會依據被告是否認罪作為犯後態度考量而做出裁判。
◉ 程序上不會耗費許多時間才獲得判決:除重罪案件之外,會以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或協商程序處理,程序較為簡便,避免被告徒耗時間。
 
 
認罪之後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有機會
◉ 良民證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規定,下列刑事案件紀錄不會被列入: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第1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如果因為認罪而受有上開判決,未來在申請刑事案件時,上述紀錄不會被列入。
◉ 但應注意的是,不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有無記載,只要是偵查後行政簽結、不起訴、緩起訴案件,或是妨害性自主、家事等不公開案件,以及法院的有罪判決、無罪判決、緩刑判決等等,「全國前案系統中」都會留有紀錄,之後如果又涉犯刑事案件,法官都會納入是否有前科紀錄中一併考量。
 
 
不認罪可以嗎?
可以
◉ 因為案情需要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調查等程序,需要耗費較多時間才能獲得判決。
◉ 然而,被告不認罪並不一定能獲得無罪判決,仍係由承審法官根據檢察官所提以及審判中調查的證據,綜合判斷而做出判決。
◉ 若被告的證據不被法官所採,且被告堅持不認罪,法院通常會將不認罪的態度以及因此花費的司法資源納入量刑,因此會被判處較重的刑罰。
 
 
結語
有些被告認為伊一生光風霽月,未曾做出檢察官所稱的犯罪行為,因此堅不認罪。亦有些被告因為不想花費太多時間走司法程序,或希望能夠認罪爭取較好的量刑,並未有哪個決定較妥之說。
 
我等身為辯護人,主要是站在被告的立場爭取有利證據的調查,協助其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是否認罪的決定與否仍取決於被告本人,被告的家長、配偶或子女均無法悖其意願而為之。
 
如果沒有辦法決定是否認罪,建議與律師多多討論,若是與律師討論之後仍然無法做出認罪的決定,法院將會依據卷內的證據,並考量被告沒有認罪的情況,綜合做出裁判。
 
若是一審沒有認罪也沒關係,在獲得不利判決之後,可以在上訴期間內爭取上訴,在高等法院再一次審理,若是高等法院判下來,則需要判決有違背法令的事由等才可能發回高等法院再為判決。
 
雖然認罪並非不能獲得良民證,不認罪也不是一定能夠無罪,但是至少無愧於心,即使判決不盡如人意,還是可以藉由上訴獲得再一次的機會,建議在案件過程中至少跟律師預約諮詢,謹慎評估後再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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