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辦理洗錢防制的行業

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大家都不免收到詐騙的簡訊、電話,甚至也有人因此而涉訟。其實,洗錢防制法早在1997年就開始施行,只是在早些年間,因為台灣要加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陸續修正了洗錢防治法相關條文,並因此加強了洗錢防制的監管力道,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以示杜絕犯罪的決心。
 
所謂的金融機構是指: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十九、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是指: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如上所述,洗錢防制法中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須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否則,如果是金融機構,可能被處以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則可能被處理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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