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之減免
糖果屋中葛麗特和韓賽爾被繼母丟在森林裡,被糖果屋的老巫婆抓走,後來葛麗特藉著自己的機智與勇敢將壞巫婆推入火坑,並將弟弟救了出來..。
【現實中的葛麗特與韓賽爾】
之後葛麗特與韓賽爾再也沒有回家,直到有一天收到政府的函文要求他們支付父親的安置費用。 原來他們走丟後,父親與繼母離婚了,都是一個人過生活,但是有一天,年邁的父親在家中跌倒受傷,被鄰居發現後送醫治療,被送到療養院安置。
按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17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由於葛麗特和韓賽爾是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而他們的父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才會收到政府的函文要求他們支付扶養費用。
【葛麗特與韓賽爾的因應】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因此,如果葛麗特和韓賽爾自身有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的情形(例如:為低收入戶),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減輕或免除他們應負擔的金額,但如果沒有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的情形,葛麗特和韓賽爾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因為他們小時候沒有受到父親扶養,被繼母丟到森林時父親也默不吭聲,如果將相關情事跟法官說明,是很有機會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
【小光律師提醒】
在收到社會局函文要求支付安置費用時,可以考量:
1.自身是否有低收入戶等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的情形;若是有此情形,可以提供相關資料跟發函文的主管機關說明。
2.若是受扶養者對扶養義務人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之情形,則需要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遲遲沒有繳納安置費用,將可能因此受到主管機關的行政執行,小光律師在此呼籲,收到函文時千萬不要以為是詐騙集團而置之不理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