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忽略的繼承六件事
1.過世親屬死亡後,名下的財產均屬遺產,繼承人不得私自動用。(私自動用會涉及刑事責任)
2.「知悉」過世親屬死亡三個月後就不能辦理拋棄繼承,但仍可以辦理限定繼承。
3.可先至地方國稅局或六都稽徵機關「金融遺產單一查詢窗口」申請查詢過世親屬生前各類金融遺產等財產資料,再決定是否繼承。
4.「金融遺產單一查詢窗口」所查詢出來的資料並不是全部的資料。(私人借貸不會查詢得到,仍要透過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5.一旦決定要繼承,就要同時繼承財產跟債務,若繼承的債務大於財產,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清償繼承的債務)
6.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都要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要取得報備函之後才算完成;限定繼承則需於取得公文後依照裁定或法院指示辦理,完成後至國稅局辦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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