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愛新覺羅汪的陸資買房小技巧

謝愛新覺羅汪提供的題材,讓大家更加了解陸資買房大小事

 

其實內政部在91年8月8日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做為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審核依據,安柏律師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下:

 

1、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購買不動產標的採取許可制,符合特定條件會不予許可。

2、大陸地區人民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3、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有下列限制:

(1)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

(2)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

(3)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4)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

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得依下列目的,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1)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2)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3)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依據報載,當初愛新覺羅汪買房是登記在大S的名下,因此,並沒有經過上面所說流程的審核,我想這也是為什麼汪會果斷把房子放給大S的原因(因為公司沒辦法持有這個房產,而個人持有又太麻煩)

至於愛新覺羅汪說他有付房貸,而且還是用公司戶頭償還私人房貸,這個帳怎麼做、金流怎麼走,有沒有區分企業所有與個人所有?有沒有把公司帳戶當成是自己的口袋?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許多伴侶或是夥伴在分開後,不管內心感受如何,場面話還是會說得好聽,畢竟大家相處一場,許多事情是只有彼此才知道的小秘密,一旦攤開到陽光下就會發現:「啊,原來買房登記在配偶名下不是因為愛而是法律規範或是稅務考量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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